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资质公司有几家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资质公司有7家,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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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山佳康森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2.京山绿之源森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3.湖北森林特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4.黄冈林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5.湖北德东美林业有害防治有限公司
6.恩施市硒都美森林病虫害除治有限公司
7.武汉市黄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的办理 *** 如下:
1、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自备资料:《县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审批表》原件2份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
②证明材料:林木采伐申请文件(原件1份)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林权证(核原件、复印件1份)。
2、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②办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评,提出拟办意见;
③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④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县林业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扩展资料
林木采伐证的相关明细
据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了解,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林木采伐方面一种既合法又重要的证件,用于批准采伐林木者在依法的基础上取得采伐林木的许可权。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林木采伐证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2、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
3、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周至县人民 *** -林木采伐许可证
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
一、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执行。”
(二)、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二、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经省人民 ***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三、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四、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登记 *** 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五、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六、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四款。
(二)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产种苗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七、浙江省人民 *** 决定对《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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