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规定介绍?
现阶段市政工程管理有哪些规定?以下是中国建设网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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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 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 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 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 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一)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及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竣工验收资料以现场监理工程师为主,协助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相关监理工程师配合整理,完成后由总监审核签认提交。
(三)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完成后上报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工程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五)竣工资料移交后,组织进行竣工决算。
4、工程竣工决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认同的竣工图及工程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工程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工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5、工程保修金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时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由我局自行修复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证期满后,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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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会重新测量面积吗
会测量的,不过不是你和房屋开发商来测,而是第三方,国家建筑行业授权的检验单位来测,并且开具测量报告。开发商依据这个结果在交房的时候,与你讨论面积补差或退钱给你。但明确规定的是,3%以内的误差可以这样处理,但如果面积误差超过3%,你只要交3%的补差就行,其他不补了。
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管理方针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为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加油站一般要求
一、加油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
2、约看现场
3、提规划设计条件(前期事务所)
4、测绘现状地形图(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5、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6、建筑物平、立、剖、效果图(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7、专家评审
8、公示15天
9、规划批复
10、建设单位提供必备资料
11、经办人初审
12、微机输入
经办人办理
审核
主管领导审批
交相关部门费用
发证
新建加油站(点)手续办理需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报建申请表(规划局提供)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计委立项或经贸委批复(原件)
5、市政府规划批复(复印件)
6、规划公示反馈单及公示样图(原件)
7、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8、沿街建筑审批单(原件)
9、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
10、社区协议(原件)
11、审查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1套及电子版图并须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比例为1:500或1:1000)
12、最新电子版地形图
13、建筑单体平、立、剖图1套并须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并核定建筑面积(A3图幅)
14、建筑日景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装修亮化说明(属沿街建筑)
15、小区规划鸟瞰图
16、保证书(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示意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建设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接件
材料不全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
局长审批
建设局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交资料: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证明
主办股室审核
不符合规划条件退回审批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示意图
建设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接件
材料不全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
符合验收条件的,主办股室召集建设、规划相关股室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建设局窗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和质量监督报告
一、规划认可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表
2、竣工时实测量总平面图、实测量面积
3、竣工图
二、竣工验收提交材料
1、单位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申请书
2、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报
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
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退回审批股,根据情况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或移交规划稽查队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办理流程图
建设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接件
材料不全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
局长审批
审定
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主办股室审核
不符合规划条件退回审批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申请
二、加油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需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的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价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的原件
5股东会决议的原件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得证明
三、加油站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理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程序
1、领取《建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申请表》
2、报送图纸资料
3、分工审核
4、复核
5、领导审批、签发
所需材料:
1、 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
2、 工程的总平面图
3、 按A4纸大小折叠有关施工图纸A建设图B水施图C电施图D通风、空调系统施工图
办理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程序
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B、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有关说明C、竣工图纸D、隐蔽工程监理记录材料
4、 所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内部装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质量管理、材料进场验收、施工过程检查、防火验收等全套验收检查记录表格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所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7、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加油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新建加油站的办理:
由于商务资质办理属于属地管理,监管部门从县商务局、市商务局、省商务局逐级审核方能通过审核,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 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新建加油站申请
企业注册资金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建加油站详细位置图(需标明与相邻加油站的半径距离和位置)
加油站设计与施工方案
申请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环境污染预评价
(二) 审核通过后由区县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至市商务局,初步审核通过后市商务局联合区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递交资料至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签发同意加油站建设的批复(省商务厅立项文件)。
(三) 企业在征得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区县主管部门及属地城建、规划、土地、消防、气象、质检等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递送相关资料至区县商务局、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审核。提供的资料有:
1、 省商务厅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
2、 发改委立项批复
3、 拟建加油站详细位置图(需标明与相邻加油站的半径距离和位置)
4、 土地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 加油站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9、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防雷检测报告
13、 环境污染预评价
14、 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6、 储油罐产品合格的《检定证书》
17、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及年检:
报送材料(变更):
1、 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报送材料(年检):
1、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 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 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 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商务厅出具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 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五、加油站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流程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材料附后)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3、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3、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1份(发改委);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发改委);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4、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含设计单位资质及全套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的专家、技术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方案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复;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批复;
7、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资料;
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0、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总结(建设单位"三同时"执行总结,施工单位施工工作总结,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
11、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中相关内容要求企业的内部验收情况;
12、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13、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复印件);
1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复印件);
15、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名单;
16、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援器材、救援队伍配备情况相关资料;
17、高温、高压、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8、职业危害检测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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