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2014林业资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014林业资质,充分发挥森林效益2014林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14林业资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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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农户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的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林木由集体与农户协商解决。第六条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地、市、州、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第七条 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2014林业资质,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014林业资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2014林业资质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2014林业资质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2014林业资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第七条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 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
(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
(二)坡度大于35度的;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
(五)灌木林。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五)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022-04-14广东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甲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
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3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5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10 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资质认定由广东省林学会负责。资质申请、认定程序、资质管理等要求按《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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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汇林业评估有限公司属于什什么部门管理
安徽江汇林业评估有限公司属于工商部门管理。安徽江汇林业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14林业资质,经当地工商管理局核准注册2014林业资质,注册资金为壹佰万元,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汽车集聚园二手车交易市场4幢。公司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2014林业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草原修复和保护等调查监测和评价。
2014年中国的林业产值,林业投资,林业消费分别是多少?
一、林业产业总产值 2014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40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比2013年增长14.20%,自2001年以来,林业产业总产值的平均增速达到21.96%(图7)。
二、林业投资 2014年,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林业投资规模再创新高。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国有林场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3.1亿元,安排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资金10.9亿元。森林保险范围扩大到27个省份,林权抵押贷款加快发展。落实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8.53万户,累计安排改造任务158.9万户,惠及林区职工群众500多万人。
三、林业消费。2014年,出现两个超万亿元的林业支柱产业,分别是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业和木材加工及木竹制品制造业。包括干鲜果品、茶、中药材以及森林食品等在内的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业产值为10728.04亿元,占第一产业比重为57.80%;包括锯材、人造板、地板等在内的木材加工及木竹制品制造业产值为11028.95亿元,占第二产业比重为39.27%;第三产业中,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业产值为5321.24亿元,占第三产业比重最大,为72.05%,全年涉林旅游和休闲的人数达到19.83亿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