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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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指标、要求作出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管理单元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管理单元修改方案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作出调整的,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书面申请要求和周边规划情况,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及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独立地块指标调整情况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指标平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的调整,不适用于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划定的、由多个规划地块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二)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政府可以随时调规划吗

规划可以调整,但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规调整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控规是什么意思? 解释: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规的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定适建和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规指标有以下八项: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其中,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化率五项是基本的核心内容。

问题二:城市规划中,什么叫修规,什么叫控规 修规全称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

[编辑本段]基础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控规全称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基本概念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编辑本段]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

问题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

问题四: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示是什么意思 您好,随着新的规范、规定的施行以及《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编制,对我市文化片区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为了更好的引导城市建设,整合土地资源,我局委托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常熟市文化片区东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该规划经过方案座谈、论证、审查,进入报批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该规划进行批前公示。 本次规划公示期为30天,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止。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时间内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52777365。 一、规划概况 规划区位于总规确定的常熟市中心城区东北片区,规划区北部是城市新商业中心,南部是城市环境品质较为高档的生活居住片区,西部为城市未来的行政服务中心,东部为城市建设用地边缘。 规划主要以《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深化用地布局,确定土地使用的功能结构,引导城市建设,整合土地资源,控制基本建设,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时,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依据。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北至常浒河、南至青墩塘、西至新世纪大道、东至东三环路。总用地面积3.71平方公里。

问题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对总体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吗 可以,但有条件。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 *** 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 *** 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问题六:请问,工程中总规和控规分别是什么意思(50分) 总体规划(prehensive planning)简称总规,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要看你个人能力了。

问题七:土地调规是什么意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至三十条。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1、 申请:由区人民 *** 向市 *** 提出申请;阐明规划修编原因、依据、所涉及的范围、规模、地类、土地利用方向。 2、 行政审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 *** 的意见,进行行政审查。并作出回复意见。 办事程序 1、规划调规的申报; 2、编制规划调规方案与听证; 3、规划调规方案的评审; 4、规划调规方案的报批。

问题八:什么叫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进入以重化工为特征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国际、国内贸易快速增长.对海运业的需求十分旺盛,港口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峰期。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特别是深水岸线资源。加强规划的指导十分必要。现行的港口规划编制办法层次不够,总体规划与可行性研究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规划,与其它规划(城市、土地、水利、海洋)缺乏同层次规划的衔接,因而消弱了总体规划在项目实施上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港口总体规划编制规定的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港口法所提出的要求,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港口的主要港区编制控制制性详细规划来指导建设。本文结合宁波一舟山港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

1编制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背景

1.1区域经济发展对港口资源科学、高效、有序开发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浙江港口建设发展迅猛。为进一步发挥港口资源优势,浙江省适时组织实施“水运强省”工程,加快发展沿海港口、海运业和临港工业,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做好“先行官”。

宁波港作为全国20个沿海主枢港之一,大陆沿海第二大港口,具有综合经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但其深水岸线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而舟山港拥有丰富的深水岸线资源,两港通过优势互补,可以极大地促进两市和浙江省的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宁波港和舟山港目前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有自身的特点,同时两港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为了能够充分发挥两港的特点,突破两港的发展瓶颈,省委、省 *** 提出了进行两港的资源整合,加快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建设战略决策。

港口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是:将宁波、舟山两港的深水岸线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各岸线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开发价值等因素,结合该港域在规划目标年所承担的港口货物吞吐量预测值,统筹规划各段深水岸线的泊位功能、吨级、能力等方面内容,进一步优化宁波一舟山海域的港口功能结构和总体布局,以期真正做到港口深水岸线资源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开发现象发生。

1.2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港口资源的深度高效利用创造了条件

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等重大交通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宁波一舟山水域港口的区位优势,缩短与长三角北翼城市的时空距离,使宁波、舟山更快地融人长三角,接轨大上海,拓宽宁波一舟山海域港口的后方腹地。为促进区域经济创造了新的发展条件。

舟山连岛工程的建设,将极大地改善金塘港区的集疏运条件。开发金塘港区,以其作为宁波一舟山港口资源整合的突破口,建成宁波一舟山海域国际远洋集装箱运输的重点港区之一,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南翼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金塘港区大埔口集装箱作业区及小李岙集装箱作业区建设开发的前期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迫切需要编制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指导。以统筹安排各区段深水岸线的适建泊位性质、功能、吨级、吞吐能力,使港口深水岸线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2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2.1目前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要求与不足

根据《港口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港口总体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深人剖析港口现状,研究港口发展中的问题,揭露存在的主要矛盾:要通过定量分析。论证港口的经济腹地,预测规划期的发展需要;确定港口......

问题九:职业规划中评估调整是什么意思 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根据事实结果的情况以及变化进行及时的……

评估与修正

评估的内容:

职业目标评估(是否需要重新选择职业?假如一直……那么我将……

职业路径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发展方向?当出现……的时候我就……

实施策略评估(是否需要改变行动策略?如果……我就……

自我规划落实状况的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规划任务?)

其他因素估计(身体,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机遇意外情况的及时评估

问题十:控制性详细规划R/B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兼容性用地(R-居住用地 B-商业) 这个可能就是指商住混合的用地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调整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调整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城乡规划编制调整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乡规划编制调整,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城乡规划编制调整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调整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