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施步骤

建议您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面对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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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的选址:

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2、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其他需要的条件

3、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已有选址意向的,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规划部门应当明确编制和审查要求;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程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

4、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nbsp;nbsp;nbsp;nbsp;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必要时应当现场踏勘,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围、面积和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和面积等。 

5、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nbsp;nbsp;nbsp;nbsp;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和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受让者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nbsp;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nbsp;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nbsp;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nbsp;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nbsp;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nbsp;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基本程序,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基本程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基本程序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二)禹州市、长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三)襄城县、鄢陵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备案。

(四)建安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五)其城乡规划编制基本程序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 *** 审批后,报市人民 *** 备案。

前款之一项至第三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项、第五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第六条 市规划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其他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分别纳入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七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绿化、水利、电力、热力、燃气、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给排水、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城市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 *** 审批。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作为编制该区域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市)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人民 *** 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建安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其他县(市)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城市规划布局,逐步建立规划管理单元模式,加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 *** 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 *** 审核,由区 *** 报市 *** 审批。(三)市 *** 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 *** 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 *** 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 *** 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 *** 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 *** 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第四条 市、县人民 *** 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人民 *** 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 *** 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 *** 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 *** 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 *** 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市级以上重点镇和区属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经县(区)人民 *** 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其他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一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 *** 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

区属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