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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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 *** (以下简称区 *** )、镇人民 *** (以下简称镇 ***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 *** 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 *** )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之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 *** ,镇 *** 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 ***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 *** 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 *** 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 *** 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 *** 、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 *** 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市、县人民 *** 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三)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 *** 审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的保护规划。
风景区的核心区内禁止任何项目建设。风景区的保护控制区内确需新建项目的,应当由市人民 *** 组织听证;市人民 *** 决定建设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基本常识
1. 城市规划需要哪些专业知识
专业简介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园林游憩系统规划,并能参与城市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 、区域规划、城市开发、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学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城市规划、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区域规划等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城市规划设计等基本训练,掌握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与城市规划学科相关的知识,具有综合分析城市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国家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 ***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具有计算机运用的能力。
主干学科:建筑学
主要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理论与城市发展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与城市规划管理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综合社会实践、城市认识实习、城市总体规划实践、计算机应用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不少于40周。
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1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应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 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1)要充分理解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 *** 的一项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负有行政责任。
(2)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三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捡查。
1,3,2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城市规划管理有以下4方面的目的和任务:(1)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令的畅通。 (2)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4)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3。3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1)决策系统。是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制定城市规划。
(2)执行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3)反馈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
(4)保障系统。法制保障。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制定。上述四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种 *** 状态,循环关系。
1,3。4掌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优化及决策依据l、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1)优化决荣结构。
决策结构包括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和决策系统三部分。①信息系统。
一是规划管理人员尽可能获得有关决策事项的更多、更准确的情况作息;二是规划管理一定要建立尽可能完备的城市规划资料,历史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的信息库,从依靠个人智慧经验转向集体智慧系统。 ②智囊系统。
其组织结构大致有4种情况:一是各种专家学者直接到行政机构中工作;二是行政机构聘请专家担任顾问;三是由行政机构拨款成立“思想库”;四是由专家组成学术团体为决策提供咨询。③决策系统。
一般采取两种原则:一是首长负责制;二是委员会负责制。 (2)提高决策技术。
①决策硬技术。是指在决策中所运用的数学化、模型化、计算机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②决策软技术。是指具备与规划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提高决策水平。
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2、城市规划的决策依据:有规划依据、法制依据、经济技术依据和计划依据。
(1)规划依据。前一个管理阶段或环节的决策就是后一个管理阶段成环节 的决策依据。
(2)法律规范依据。(3)经济技术依据。
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和经济技术规范;地方性经济技术规范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经济技术要求等。(4)计划依据。
根据不同的规划管理范围、管理阶段或管理环节确定相应具体的决策依据。 1。
3,5掌握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l、城市规划管理。需从三个方面加强控制:一是系统内部的控制,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二是外部系统对管理系统的控制,为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三是管理系统对管理对象的控制,一系列规划管理活动。
找市规划管理调控的作用:①指导作用;②弥补作用;③监督作用。2、城市规划管理调控过程规划管理必须根据管理过程分别实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1、3、6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 *** 主要有行政的 *** 、法律的 *** 、经济的 *** 和咨询的 *** 。
(1)行政的 *** :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靠行政组织被授予的权力,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规定、制度、计划、标准、工作程序等行政方式来组织、指挥、监督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建设使用土地和各类建设活动。行政 *** 的原意是通过职务和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能力来管理。
(2)法律的 *** :城市规划管理采取法律的 *** ,要加强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工作。城市规划法规是调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法制建设是由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相互联系的方面构成的统一体,其中主要是立法。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执法,要贯彻执行“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行政行为程序化,违法行政必追究”的原则。
(3)经济的 *** :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规划管理。通过各种经济手段,从物质利益上来处理 *** 、企事业或集体、个人等各种经济关系。
(4)咨询的 *** :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采用咨询的 *** ,吸取智囊团或各类现代化咨询研究机构中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帮助 *** 领导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或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对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决策的一种方式。 1,3,7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P61(1)系统管理的原则①要强调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
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③注重城市系统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
①必须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 *** 。(2)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3)依法行政的原则(4)政务公开的原则 1。
3。8了解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P39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
3.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的要点是什么
1.了解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系统构成 2.熟悉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3.了解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容量预测的内容与 *** 4.熟悉城市各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 5.熟悉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的原则与内容 6.了解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的 *** 7.了解城市竖向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 8.熟悉城市工程管线的分类与特征 9.熟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的技术要求 10.熟悉城市灾害的种类与防灾减灾系统的构成 11.掌握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4. 《城市规划实务》基础知识有哪些
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 编制主体 ? 编制单位资质 ? 采用有相应准确规划资料 ? 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相应程序 ? 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 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2)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建设是否严格控制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内(道路); ? 实施城乡规划是否计划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公共服务设施主市政设施同步配置; ? 对自然、历史资源是否进行保护;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 ? “一书两证”核发是否符合规定。
5. 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给你介绍两种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 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 *** 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 *** 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
6. 《城市规划实务》主要知识点包括哪些
1。
总平面布局方案的审核: (1)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结构是否清晰。 (2)相关技术指标及退让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指标满足不满足给定的规划条件。核对题目中的建筑密度、建筑层数(2004年层数不满足要求) 、建筑 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是否满足规划条件。
退让和日照间距是否满足规划条件:退让红线、绿线、蓝线、紫线等控制线的距离是否满足(2005、2004年考点) ,绿化合理不合理,有没有侵占城市绿地(2008、2005、2004年考点) 。建筑之间的日照是不是能够满足要求(2005年考点) 。
(3)交通组织: 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关系要合理。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主干道(2005年考点) 。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 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005、2001年考点) 。 停车组织是不是合理:停车位总的数量够不够(2001年考点)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位置及视距 是不是满足规范要求(2005年考点,位置不合适)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 不应小于7。
5m, 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 范围内至边线外7。 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库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 于80m。 (4)消防组织: 沿街建筑长度有没有超过规范的要求,规范规定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2005 年考点) 。 注意建筑之间的消防间距是不是满足规范要求(2005年考点、2001年) 。
7. 如何学习城市规划专业知识
首先呢,抓紧英语不要放松,这是城规的弱点。对于专业课要多练习手头功夫,抄大师的作品,多抄自然而然就理解深了 (济南大学)
规划的学生要注意基本功的培养,多画速写,我们到大四还在练! 大一的东西都是过路的,基本没什么用,但是还必须要抓住(东北林大)
这个主要是看你以后想往那个方面发展,比如景观、修详、宏观区域等方面。主要看兴趣,选择了自己喜欢的才干的开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我在大学的四年 其实很充实 主要是学好自己的课程知识 增强实际动手能力 这样就有机会争取一些项目 现在读研究生了 更是这样 老师比较信任我的能力 所以有时候项目会很忙 (东北林大)
给你的回答是复制来的,你在网上搜索“tazhidao”或者“大学专业解读”就可以找到,还有很多很好的专业介绍,都是一些过来人的心得,很难得。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的区别在哪里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 ***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创新发展探索建立 *** 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的有效运行模式。支持高新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形成技术创新强势聚集区。
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整合产业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推进节能降耗。
内容:
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
3、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4、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
5、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
6、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 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 *** 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 *** 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 *** 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或者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 *** 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 *** 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 *** 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人民 *** 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 *** 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 *** 批准。第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 *** 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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