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予以废止的(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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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2件)
1.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88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4.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9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8.防沙治沙若干规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9.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5月9日政府令第111号修正)
10.酒类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5月20日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11.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31件)
13.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发[1981]229号)
14.公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发[1981]137号)
1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设计标准补充规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办[1982]40号)
17.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82年3月19日新政发[1982]71号)
18.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发[1982]224号)
19.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发[1984]123号)
2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11月5日新政发[1984]108号)
21.加强技术改造计划管理和技术改造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1日新政办[1986]145号)
22.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
23.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1986]137号)
24.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9日新政办[1987]88号)
25.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征拨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发[1987]74号)
26.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发[1987]105号)
27.工业企业质量考核与奖惩办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办[1987]237号)
28.关于法规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9.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0.测绘成果成图有偿检验办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办[1988]109号)
31.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发[1988]129号)
32.关于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禁止无证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活动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取和面试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新政发[1989]86号)
34.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发[1989]121号)
35.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办[1994]20号)
36.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办[1988]98号)
37.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负伤后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1979年7月1日新革发[1979]268号)
38.批转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关于改进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发[1985]99号)
39.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边境地区采挖药材管理严防人员越境的意见》(1986年4月29日新政发[1986]45号)
40.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农业生产实行“定额配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发[1987]66号)
41.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农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办[1987]83号)
42.转发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关于封山育药保护资源紧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办[1989]44号)
4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办[1999]130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新政环字[1988]7号发布)
45.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号批准,1994年3月10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畜字[1994]5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46.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号批准,1993年11月25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计生政法字[1993]19号发布)
47.关于执行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号批准,1994年8月2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交[1994]86号发布)
48.草原防火实施办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号批准,1995年11月8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5]46号发布)
49.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号批准,1996年1月24日自治区版权局新权字[1996]3号发布)
50.草场承包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号批准,1996年7月17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6]34号发布)
51.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号批准,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政法字[1997]1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52.查处无照经营办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号批准,1997年1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新工商个字[1997]2号发布)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号批准,1997年7月23日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7]7号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五年。
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除需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促进测绘行业发展新疆测绘资质红头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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