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政策: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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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城乡规划编制政策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之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 *** ,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 *** 、城市轨道交通 *** 、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城乡规划编制政策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城乡规划编制政策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 *** 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乡规划编制政策;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 *** 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其中,近期建设规划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五年编制一期。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 *** 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 *** 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并报市人民 *** 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 *** 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 ***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 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求助,关于城乡规划

考试介绍

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7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表明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和《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并将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为城乡规划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证书 *** 】

在建筑行业证书 *** 市场,注册城乡规划师的 *** 价格颇为理想,作为新兴行业的城乡规划,注册城乡规划师的需求空间非常巨大。虽然考试严格,通过率低,但是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高,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含金量会越来越高。

近期,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为8-12万/3年,受地区影响 *** 价格有所差异,但整体看来,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乐观。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注册城乡规划师越来越被广泛应用,需求量也进一步加大,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价格也是不断上涨。

现在注册城乡规划师 *** 主要是初始和转注两种,初始是通过统一考试获取的证书未注册, *** 价格会稍微比转注便宜一点,转注的是已经注册再单位,价格相对高一点。不管是初始还是转注价格已经再上涨之中。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周期为3年,一般都是3年一签的,但也有少数单位选择一年一年的签,付款方式也是多样化,总体来说可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注册城乡规划师属职业资格,反映一个人的真实能力和业务素质。目前我国大陆从事城乡规划的人员约有八万人,而真正合格的规划专业人员非常有限。这使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成为建筑行业 *** 市场的香饽饽,因此也吸引了更多人前来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

注册城乡规划师通过率约为15%。2000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正式开始。考试共有4科,每科两年滚动,通过率基本控制在15%。据有关人士介绍,头一两年因人才比较急缺,考生比较集中,考试分数相对比较低,通过率较高。但随着考试不断完善,为了保证含金量,考试难度加大,通过率也较低,基本控制在15%左右。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不能片面强调通过率而降低质量。

【如何降低 *** 风险】

1、 *** 不 *** :一般而言,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只愿 *** ,不愿 *** ,章由持证人保管。

2、费用全报销:异地 *** 者,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额报销。

3、多证合一: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 *** 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若除了欲 *** 到外单位的证书外还有其它证书挂在别处,需将以往注册的证书办理注销或退工后方可 *** 。

4、不参与投标:持证人需要 *** 本人证书时,一般证书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费用另算。

5、社保另算:除证书 *** 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 *** 费之内,切记。

6、注册期签约:多数一级证书(如一级建造师)及设计类证书(如建筑师、结构师) *** 者 *** 协议签订时间一般为一个注册周期(如2年或3年),费用分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

7、见证付款:持证人与用证单位达成意向约见后,一般而言,用证单位见到证书原件后须支付订金给持证人,建委验收后支付 *** 费用(一般为一年的 *** 费用)的剩余款项。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有哪些?

你的回答城乡规划编制政策,可以分解为几个方面。

首先,城市规划包含2个层面,5个阶段。2个层面是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5个阶段,如果按编制规划的话可以说是:纲要、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次,编制这5个阶段的规划的依据个不一样。当然首先都是以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部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 137-90)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03]43号

省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市级“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城乡规划编制政策他相关国家法规、法律编制

总体规划的依据和城镇体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上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道路交通、环卫、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做参考。

详细规划的话,都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包含了上述国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地方方针政策。具体就不重复啰嗦了。

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之一编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二编 规划编制之一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总体规划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第十二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 *** 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 *** ;

(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

(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

(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

(七)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红线、绿线、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

(八)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第十四条 辖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

(二)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

(三)确定本辖区发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发展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按一、二、三产业分别确定城乡产业发展模式和空间布局;

(六)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确定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 *** ;

(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

(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