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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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斩书·天秤】读《城市规划原理》有感

(手机手打不方便城乡规划编制办法读书笔记,有错别字请见谅。)读《城市规划原理》有感

其实说是原理书读后感,实际上是考试和复习的一点胡思乱想。因为这一期斩书第一周,还在我们考试周内,所以两者结合的效果就是干脆斩一本专业书来打卡。

注册城市(现在是城乡了)规划师停考两年,这次的考试虽然早就有风声,但是因为迟迟没有正式的消息,所以也一直没有认真当回事,直到协会以风雷之势启动报名并宣布按照惯例十月下旬开考,我才突然意识到城乡规划编制办法读书笔记:时间不太够了。

一个半月,四门考试,打折再打折,或许能有过的机会。(插播一条资讯,我之前一直不够年限,所以今年是我的首年参考,虽然后来做了真题,但是对注考还是本能的怂了)于是斟酌之下,我选了前辈们说通过率最低的一门。而在学习的过程中渐渐觉得,可能我能够把心放的大一点,把目标定的大一点,也稍稍尝试着探一探更高枝上的桃子!于是,就在森书说要开始新一期斩书的那一天,在距离考试只剩下一个礼拜的那一天,我决定,以最快的速度把400多页蝇头小字原理书啃下来!

废话说完了开始说正题。这一个礼拜其实收获挺多。

一、重新认识了“城市规划”

我从事城乡规划相关工作长达五年,但是前三年浑浑噩噩混日子,后两年兢兢业业做行政,真正和规划接触的时间其实并不是很多。而从我个人这五年来的所见所闻,规划这个东西似乎确实是如同大部分人(至少是我们这个八线小城市里的大部分人)认知里的那样,“规划规划,全是鬼话,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我几乎从来都没有想过,我的这个行业,能起到些什么样的作用。

原理书是由计划出版社于2011年出版的,是专门针对注考编制的教材。全书内容非常详实,从4000多年前城市的起源,到200年来规划理论的发展历程,再到解决我国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可以说涵盖了规划学科所有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虽然11年的书有些内容其实已经有点落后了,但是对于历史部分已经客观存在无法更改的内容,自然还是很值得一看),这也是我第一次系统地去了解自己从事的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行业,又究竟是因为什么才会产生这样的一个行业。

城市规划行业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是预计将会出现的社会问题,是一项从空间布局的角度去宏观考虑整个城市发展生长与延续的科学研究,而每一个实施规划的城市,则是这门科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试验品。城市规划体系真正建立至今短短几百年,从古希腊的米利都城到古罗马营寨城到中世纪的教堂广场到文艺复兴的几何构图,再到后来的田园城市、广亩城市、线形城市等等等等,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再由新的设计师针对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法,不断更迭,完成城市文明的生长蔓延。

(未完待续)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