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控规编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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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城乡规划法控规编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 *** 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 *** 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 *** 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人民 ***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 *** 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 *** 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
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原则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法定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人民 *** 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 *** 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 *** 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 *** 组织编制。第七条 (地区规划师)
本市探索建立地区规划师制度。
在编制指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注册规划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技术指导。
前款关于确定指定地区和委托注册规划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同步启动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基础资料、规划成果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成果共享。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由全市统一标准的规划编制软件,规划编制软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十条 (编制依据)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范围,应当是一个或者数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最小不得小于一个完整街坊。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抄送市和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求,征求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区、县人民 *** 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十三条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计划,收集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房屋和土地相关信息、相关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市和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所涉及的专项规划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规划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编制范围、规划依据、规划参考资料、规划编制目的、需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并拟定规划设计任务书,明确编制要求、工作计划以及需要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应当听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公众意见。
由区、县人民 *** 组织开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应当书面征询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规划研究制定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应当抄送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关系
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有严格的编制、审批、修改、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其内容要求相对灵活,设计范围可大至整个城市,也可小至单个地块,甚至建筑,偏重于城市空间形象的组织,是对法定规划的完善和补充。
形象的说明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区别与联络。谢谢
这个嘛就像你准备吃饭一样,总规就是你总体来说准备吃什么(西餐、中餐......额,中餐吧!)——城市发展方向、规模;控规就是控制一下一些东西(如你准备吃多少、用什么吃......适当就好了!)——容积率、限高;城市设计和控规应该摆在一起,就是让你吃得梦幻一点,好看、舒服一点(如用夜光杯喝酒,用玉碗盛饭,用鲍鱼作菜,用燕窝作汤......美好的想象!)——整体色彩控制、公共空间设计;至于修详规,就是你实际该吃什么(就是吃稀饭、咽馒头......经济实惠啊!)——建筑布局、广场、小品~~~
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样与城市设计衔接
这个问题有点别扭,应该是城市设计怎么与控规衔接吧,控规是确定二维面的东西,城市设计是空间上的。按照一般程式是先做控规再做城市设计,根据控规确定的指标在空间上展示出来。ps 城市设计我们做的少,这只是个人感想
怎样评价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优点
、是否与城镇体系规划较好衔接,是否可以为顺利进行详细规划奠定良好规划基础,--
怎样评价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要从现状去看方案的前瞻性及能解决那些现存的问题---
再就是看看新规划是否合乎规划主要要设计到的些内容,看是否合乎规范啊!总是是个很庞杂的问题,需要多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河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案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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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任务衔接关系是什么?从编制与实施过程来分析。
详细规划是在总规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探讨,总规一般是作为指导性的,多用于管理;详规则是实施性的,多用于建设。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是如何界定的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字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
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
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
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
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溼地、水源保护区
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
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
的具 *** 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巨集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由概念到表象的过程。
以景区大门为例:
在总体规划中,只是用文字简要描述大门的风格、大概位置等,没有大门的图纸;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说明大门的位置、形状、尺寸、颜色等,并 *** 大门轮廓的示意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大门的细节如材料、花纹、文字等都涉及到了,并会 *** 大门的标准图纸,图纸上看到的大门与以后造好的大门几乎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的大门图纸再经过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后就会出现真实的大门!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怎样对建筑密度进行控制
直接设定地块的建筑密度指标,上限控制或者幅度控制,通常在20%-50%之间。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年限吗?比如总规有20年的有效期,控规有吗?
没有年限,但是应该不能超过总体规划的规划有效期,因为总规是上层规划,过了20年,总规都变了,控规肯定也要跟着变。
根据最近建设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可分批、分地段编制,所以控规年限不固定,但有效期应该不会超过上层次法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只能小于或等于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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