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内容
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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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城乡规划咨询编制问题汇总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咨询编制问题汇总,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第四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第五条 市、县人民 *** 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规划委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 *** 决策提供依据。规划咨询委负责对重要城乡规划事项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规划委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参考。
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县人民 *** 规定。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九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十条 市、县人民 *** 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和档案库建设,建立市、县联网的电子报建审查平台,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 *** 审查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 *** 审查前,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三)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 *** 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市、县人民 *** 审批前,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 *** 所在地和市 *** 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 *** 批准执行。
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五条 [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当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六条 [非法定规划]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
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片区概念咨询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者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片区概念咨询规划是对城市片区或者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者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七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分级管理,由总体城市设计确定。
(二)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
(四)由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规划师 *** 的问题
关于城市规划师 *** 的问题
导语:城市规划成为 *** 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色分化。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 *** 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注册城市规划师 *** 分三大类
一、注册 *** 部门的规划师 ***
据了解, *** 部门的规划 *** 是担当着两方面的职责,一方面是作为 *** 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 *** 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是城市规划领域和运用城市规划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管理者。他们是行政管理体系与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之间的桥梁,有的更是专业技术领域的行政决策者。 *** 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 *** 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
二、注册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城市规划师 *** 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期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但显然,城市规划作为 *** 行为,并且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因此城市规划的编制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不仅要实施国家和 *** 的政策,而且其编制成果也将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 *** 的政策和作为 *** 管理的一句,因此具有极强的 *** 行为特征。这是规划编制机构与其他咨询机构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区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重要方面。但也应该看到,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 *** 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的科学的基础之上。
三、注册研究和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
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从事着与城市规划相关的研究和咨询工作。这种研究和咨询工作于规划编制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要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成果并不会直接作为法定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执行。因此,在相当程度,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也在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与前两种注册规划师 *** 相比,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批判性和对合理性的追求,因此也就更具有社会改革的动力和热情。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可能为不同社会利益代言,其所代言的往往是受人所托,二并不完全是自身机构的。他们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代言而参与到社会利益的协调过程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城市规划师 *** 证书管理怎么进行
众所周知,所谓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相关考试后获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关技术的人员,像其他证书一样都可以选择 *** ,那么城市规划师 *** 证书管理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来探讨。
据了解在 *** 注册过程中,证书的管理一般分为三个方面,分别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城市规划师与经济师 *** 等都一样。
初始注册:
一般而言,在我们通过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后,并取得相关合格的的证书,自身没什么违法违纪行为,身体也没什么大的毛病,对参加工作没有任何影响。这个时候就需要自身所在单位批准,并由自己申请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这周期跟建造师都一样,都是三年
延续注册:
而延续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师 *** 注册3年结束后,假如还是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需要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这个需要我们大家注意千万不要因为什么原因忘记,不然影响是很大的。
变更注册:
所谓变更注册就是我们城市规划师在相关期间内因为退休了或者想到其他别的单位了,或者单位改制什么的,重大的工作调动什么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改变原来的注册登记,进行变更注册重新登记。
当然,这三个注册都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够越级或者捣乱顺序,我们在实践的操作中也需要大大注意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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