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1、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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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海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规定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海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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