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1、先行申报人防审查,取得人防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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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
5、勘测院的建设工程规划监测报告;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
7、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图 (三套 );
8、设计单位提供盖章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
9、“建筑方案设计会审纪要”或“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
10、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规划许可证 在哪个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的合法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应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件。 这两者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规划许可证件,只是适用的建设的地域不同罢了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 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城乡规划编制委托书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资料。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
3、现状地形图(1:500);
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
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有闲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容积率
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
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
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二) 建筑密度
1、 旧城改造区 多层≤30% 高层≤25%。
2、 新开发区 多层≤28% 高层≤20%。
(三)绿地率
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30%
(四)人均公共绿地
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1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
(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
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 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
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
第五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尚未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
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
(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条 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城乡规划编制委托书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
(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
(八)擅自凿井取水的;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
(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风景旅游区,依照本细则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什么机构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问题一:怎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不好说,各地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办环评花不了那么多钱。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 *** 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流程:
1、受理(相关科室、分局);
2、审核(分管副局长);
3、审定(局长);
4、告知(行政审批大厅)
问题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应先办理选址,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需要写项目建议书的话,可以找我们
问题三:规划选址意见书在什么部门办理? 1: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单位建房和公共“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遇上个拆迁什么的,更麻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法律程序
问题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问题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何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饥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 ***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 ***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问题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5、土地意见函;6、所属区立项批复;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10、土地合同复印件;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问题七: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与选址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问题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 ***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问题九: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定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问题十:哪些项目需要办选址意见书? 是指36条,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别的不需要了
城市建设专案审批流程?
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形态。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希望你们喜欢!
一、办理《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目、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 专案建议书批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建设专案位置图;
6、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7、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8、工厂易地改造的,必须有市 *** 的批准档案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置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惜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总平面意向规划图:
5、我局历次建设用地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6、我局历次有关规划建设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原规划条件失效的应提交影印件;
7、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8、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
三、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一划拨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已取得的《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影印件;
4、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5、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覆档案或核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
7、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8、《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9、建设专案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三类工业专案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意见;
10、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专案,应提交交通规划部门的评估意见;
二出让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4、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备案档案影印件;
5、成交确认书;
6、土地出让合同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
8、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四、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覆档案:
5、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6、建设专案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批覆意见;
7、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意向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座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五、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规划设计条件含历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总平面方案图一式两份;
10、规划说明书一式一份;
11、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2、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规划说明书和规划设计图一式四份;
10、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影印件;
1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档案及附图;
4、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
7、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8、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八、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5、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批覆档案;
6、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影印件;
7、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建筑施工图式两份;
10、《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一式两份;
11、己取得的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意见。
九、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 1/1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圈四至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批准档案影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6、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规划说明书;
4、规划设计资质档案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己提交;
5、1/500—1/1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6、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
7、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影印件;
8、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专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
3、《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
4、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城市建设专案包括什么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行态,是为管理城市创造良好条件的基础性、阶段性工作,是过程性和周期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经济工作。城市经过规划、建设后投入执行并发挥功能,提供服务,真正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城市建设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最终服务于城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