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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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7月6日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满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人员按照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和测算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数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咨询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信息,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五条征收执行标准租金的公有房屋,其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你家在内吗?
近日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
《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现将《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一、《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征求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房屋征收测绘评估资质,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被征收人通过填写征求意见表,反映意见、建议,征求意见表由满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放,社会公众也可以到满江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征求意见表后,请及时反馈至满江街道办事处。(地址:满江街道裕龙大道大理创业园A座办公楼14楼,联系人:李寿棋,电话2365908)
三、满江街道对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梳理,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多数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对《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日
为加快推进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加强大理火车站铁路客站与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区交通服务和铁路客站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范围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理火车站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加强铁路客站与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区交通服务于铁路客站服务水平,改善大理火车站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房屋征收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满江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大理站站前职工宿舍楼共48套房屋所有权人。
三、符合相关单位项目批准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大理站站前职工宿舍楼。
(二)征收规模:共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4200平方米,规划占地面积约0.99亩(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
按照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产权单位、私有产权户)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经三方认定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价值补偿依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范围属于行政、企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私有 住宅 产权货币补偿安置
1.对被征收人的住宅产权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一次性给予搬迁费2000元/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安置补偿。
(三)私有住宅产权调换
1.私有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1置换。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3000元/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安置费计发从交房之日起次月至接到接房通知后次月止计发安置费。
4.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房源为异地建设安置房(实物安置),安置地点为: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与裕龙大道交汇处以东100米经开佳园 小区 。
(四)产权单位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证内生产、办公、仓库、宿舍等房屋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承租人的 租房 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审批的“住改非”房屋执行住宅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七、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助
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的,持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助:电视:500元/户;电话:400元/户;宽带:300元/户。
(二)奖励标准
1.私有住宅产权户
(1)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
(3)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天内(含10天)腾退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4)联动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整单元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再奖励本单元内所有产权户每户5000元。
八、房屋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地产面积测绘、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
3.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
4.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
5.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六)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注销。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煽动群众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采取抢占公房、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据实拟订实施细则,报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拆迁需要什么部门评估,评估多久?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的评估时间、评估单交付时间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扩展资料:
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评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评估价值要求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公示期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评估勘查记录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估价报告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拆迁评估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等级资质标准一般是,分为A(全国)、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类。具体的分类标准,一般是由具备专业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审查并注册。
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
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
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
扩展资料:
土地评估也就是土地估价,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的过程。
1、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方法。
2、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充足的土地市场交易资料。
3、土地估价必须考虑土地政策的影响。
4、土地估价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地块的各种权利状况。
5、土地估价所评估出的地价是该地块某一时点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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