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2021到2035城市规划
新“蓝图”绘至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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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市将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中,我市将创新规划理念、注重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挖掘城市内涵,倾心绘制和实施以人为核心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规划蓝图。
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新要求,我市今年将运用新理念、新方法,正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积极开展中心城区城市风貌与“多规合一”有效衔接等问题研究,立足呼包鄂榆城市群和我市发展实际,全面完成总规实施评估;着眼解决我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城市病”问题,聚焦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高起点、高质量规划城市规模和空间布局,科学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等资源要素,有效对接“一带一路”、呼包鄂协同发展等战略规划,力争于10月底前提出《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初步成果,明年三季度全面完成总规修编任务。
与此同时,我市今年还要做好控规和专项规划编研。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增加一个规划层次,落实总体规划要求,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修编,先期重点对南海片区、新都市区等5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控规修编;以“解决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提升城市宜居度”为宗旨,继续深化完善《包头市中心城区交通发展战略及交通改善实施规划》《包头市市政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并在未来五年内对包头交通状况进行常态化分析和研究;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合理配置医院、商圈等区域周边的停车设施,方便群众出行。
2021年饶阳县城市建设及规划
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28.1285公顷以内,没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最大供给总量。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3.416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76.7113公顷,住宅用地30.561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4389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分析基础上,依据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计划及转用征收审批等情况,将商业服务业用地布局在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周围,工矿仓储用地的布局采纳各级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住宅用地结合饶阳县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走向选定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菏泽2021城建规划
1、市本级新建城建工程33项,包括五湖十河连通12项工程,南外环东延、漓江路提升改造、长江路快速通道、句阳路北延提升改造、国花大道东延、成都路南延、牡丹路北延、万福河南岸景观、老城复兴项目一期等10项市政工程,12条管线穿越高铁道路配套工程、雄商高铁菏泽段、郓巨铁路、徐州至民权高速公路菏泽段、郓城至鄄城高速公路、G518线鲁苏界至单县段改建、鲁南高铁上跨菏泽普通国省道同步施工道路加宽、济广高速菏泽段改扩建、济宁至商丘高速等11项综合交通工程。三区新建城建工程42项,主要为断头路打通工程、道路提升工程和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续建工程25项。
2、抓好机场高铁建设。牡丹机场实现通航后,启动机场二期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高速铁路方面,推进鲁南高铁菏泽段建设,确保年底建成通车。做好京雄商高铁的前期协调工作,力争下半年全面开工建设。
3、推进郓城至巨野至成武地方铁路建设,确保全面开工。加快推进东明华汪热电有限公司、大唐郓城电厂、曹县广源陆港等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确保东明、曹县项目年内开工建设,明年建成投用。加快日兰高速巨野西至菏泽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年底前建成通车。加快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菏泽段项目建设,为明年建成通车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推进鄄城至郓城高速公路、济广高速济南至巨野段改扩建、徐民高速单县至曹县段、德单高速东阿至郓城段、济宁至商丘高速菏泽段等5条高速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2条,明年全部开工。完成新万福河航道附属工程建设,加快巨野港万丰作业区、成武港安济河作业区建设,确保与航道同步通航。推进郓城新河航道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做好新万福河航道二期、二期连接济铁物流园项目前期工作,早日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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