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国土资源局
柘城县位于商丘市西南部,地处北纬33°55′55″~34°16′35″,东经115°02′18″~115°32′02″之间,辖21个乡(镇),496个行政村,人口100万,土地总面积104145.39公顷。2010年柘城县荣获省级园林城、省级卫生城、省级林业生态县。2010年柘城县城镇化率达到32%,被河南省命名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十快县”;2010年粮食总产量突破14亿斤,再次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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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峰 党组书记、局长
张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雨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松梅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白海彬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陈传仲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邢思海 副主任科员
李伟峰简介:1965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1989~2004年,在柘城县县委办公室任干事、秘书、秘书科长、副主任;2005年元月,任中共柘城县委委员、慈圣镇党委书记;2009年5月至今,任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现有干部职工201人,内设办公室、用地审批股、土地利用管理股、人事股等9个行政股(室),下设柘城县土地监察大队等15个事业单位,其中,2010年,柘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升格为正科级单位,柘城县土地监察大队、柘城县土地整理中心分别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局下辖城关、伯岗、岗王、安平、皇集、胡襄、陈青集、惠济、老王集、张桥、梁庄、申桥、大仵、远襄、慈圣、洪恩、牛城、马集、邵园、李原、起台、产业集聚区22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柘城县土地总面积104145.39公顷,其中,耕地69623.06公顷,园地89.08公顷,林地6690.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879.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928.6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863.4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88.14%。
【耕地保护】一是柘城县政府下发了耕地保护考核办法,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完善了耕地保护的监督机制。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商丘市政府下达给该县的71549.52公顷耕地和63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层层分解,具体到每个地块和农户,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各界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二是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加大耕地补充储备力度。积极调查摸底,查清耕地后备资源家底,建立台账,及时制作补充耕地资料并立项上报,认真实施补充耕地项目。2010年在全市率先完成补充耕地101公顷(1515亩),占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任务的120%。同时,及时组织上报了2011年补充耕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获得批准并实施后,可补充耕地2130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完成了柘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获得商丘市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管理】一是2010年共依法公开出让国有土地54宗,土地面积为878.193亩,为城市发展提供3.0051亿元资金。年度列入保障性住房用地75.79亩全部供应,供应率100%。完成征收实施并移交的国有建设用地609亩,供地率达到85%。同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了彻底的专项清查,共清查出批而未用土地12宗,面积598亩,全部处置到位,为市局下达全年处置批而未用土地148亩目标任务的404%。二是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凡工业项目一律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不准在乡镇占用耕地。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产业集聚区报批土地4800亩。截至2010年底,县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投入24亿元,建有98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三是以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为契机,使节约集约用地活动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柘城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柘城县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节约集约用地监管格局。以清理工业用地为突破口,建立了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机制。第一批5个企业(伊阳面业、玉龙超硬、瞳森养殖、泰昆饲料、快活林酒店)因其土地部分闲置或者低效利用,已从产业集聚区被清理出去;原以县新华书店名义圈占的土地被收回并重新出让。同时,在供应土地上,提高进入产业集聚区门槛。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规定的标准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工期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进行核查,并对批后土地全程跟踪监管,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地籍管理】一是完成了503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发证率100%;完成了21.8万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发证率88%;二是完成了柘城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农村数据库建设,年底可以完成城镇数据库建设;二次调查成果的确认、验收、汇交工作正在准备。三是做好了测绘市场的管理工作,先后完成了两家测绘资质的初审、上报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在柘城追赶型发展态势下,用地的压力特别大。为此,县国土资源局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克服种种困难,抓紧报批土地。2010年共上报土地报件15个批次,面积7134亩,保障了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五项机制提升队伍素质】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把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部门形象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抓手,形成了“抓班子,带队伍,聚人心,昂士气,树形象”的良好机制。一是抓班子。坚持周一例会制度,主要内容:汇报上周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集中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交流,增强班子成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班子成员的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二是带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的良好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业务考试,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聚人心。不断改善办公条件,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如: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率先开展拓展训练,通过“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等8个项目的训练,熔炼了团队,增强了国土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昂士气。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全局先后扎扎实实开展了“追赶型思路大讨论”和“两树一争”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激发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目的。五是树形象。通过在全局开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全面提高了全局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一是采取“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国土搭台,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较好地推动了项目实施。2010年涉及的3个试点村,新村已经建成,安平镇史洼旧村拆迁完毕并复耕,申桥乡的袁西和胡襄镇的殷洼旧村均拆迁80%,新增耕地面积610亩。二是县政府要求每个乡镇要启动不少于一个村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经过筛选,确定了10个省、市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并经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实施后,新增耕地面积198.56公顷,可腾退建设用地指标93.91公顷。
【矿产资源】根据“河南省商丘地区胡襄煤普查”结果,柘城县赋存煤层厚度0.78~9.82米,埋藏深度800~2050米。煤类主要为中等变质一高变质程度的焦煤、瘦煤和贫煤。通过已施工地震和钻孔资料,估算柘城县境内煤炭总资源量为39亿吨,其中1500米以浅(以上)23亿吨。主要分布在慈圣镇、胡襄镇、伯岗、牛城、老王集、大仵、申桥、岗王、邵园、梁庄10个乡镇。
【执法监察】2010年,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大力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一是健全了县监察大队、国土所、村协管员三级土地监察网络,明确了工作职责及奖励措施。二是坚持动态巡查制度,明确了巡查职责、巡查的重点及频率、巡查的目的以及制止、报告和查处等问题。2010年,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共巡查达6000余次,发现土地违法523起,及时制止了395起,立案查处83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3个,并及时依法进行了移交。三是开展了对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活动。根据商丘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文件精神,柘城县委、县政府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违章建筑、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的统一行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政委,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国土、公安、住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21个乡镇的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和私搭乱建行为。清查期间,所有非农业建设项目(县重点项目除外)一律停工待查。对于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对于已建成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全县共拆除违章建筑407处,面积5万多平方米。
【信访工作】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时刻绷紧确保全县涉土信访稳定这根弦不放松,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先后排查不稳定因素43起,及时化解26起,对17起实行局领导分包制度,限期解决。综合运用法律、民调等手段,认真解决接访和排查问题,确保大事不出县、小事不出村,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年共办理省厅、市局交办信访案件2起,结案率为100%。受理群众行政确权案件7起,结案率为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吴玉法李丽)
水文地质测绘的目的和任务
水文地质测绘是水文地质勘察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一项基础性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对地下水露头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地质、地貌等现象的观测描述,分析鉴定,综合研究等环节,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用文字和图表的形式来阐明区域地下水的形成过程和赋存条件,并就涉及的专属性问题(如开采、疏干、盐碱化防治等)作出一般性评价。
因此,应遵循先测绘后勘探的勘察原则。
水文地质测绘的主要目的是:
(1)为各项经济建设远景规划,如工农业布局、城镇矿山建设、水利和交通工程的选位与选线、国防工程等提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2)为农田灌溉用水、工矿企业用水、城镇生活饮用水等提出找水方向和圈定水源地段;
(3)为地下热水和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化学找矿提供资料;
(4)为农田旱涝、盐碱化综合治理、地下水污染与环境保护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5)为区域性小比例尺水文地质编图和科研以及专门性的勘探工作提供资料及设计依据。
水文地质测绘的任务是:
(1)查明勘探区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的基本特征;
(2)确定各时代地层的岩石含水性质,地下水类型,划分含水层与隔水层,选择供水目的层,判明供水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间的关系;
(3)阐明区内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的地质、地貌条件及地下水动态一般特征;
(4)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与区内地下水资源概况及其开采条件;
(5)初步阐明区域地下水化学特征及其形成条件,调查地下水污染情况。
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最高,丙级最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最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测绘的目的
测量目的是为了获得被测量的真实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测量方法、测量仪表、测量环境等的影响,任何被测量的真实值都无法得到。本章所介绍的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就是希望通过正确认识误差的性质和来源,正确地处理测量数据,以得到最接近真值的结果。
同时合理地制定测量方案,科学地组织试验,正确地选择测量方法和仪器,以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得到最理想的测量结果。
房产测绘的目的、作用、内容各是什么?
房产测绘主要是指通过测量和调查工作来确定城镇房屋的位置、权属、界线、质量、数量和现状等,并以文字、数据及图件表示出来的工作。通常也称为房产测量。 目的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及城镇规划建设等提供数据和资料。 左右有4个方面:
1、法律方面的作用;
2、财政经济方面的作用;
3、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
4、测绘服务方面的作用。 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计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