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新项目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企业建设新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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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有关项目生产工艺、性质、产品、规模、投资等情况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初步分析等);环保部门对项目拟选厂址现场勘察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建成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时需提供验收申请报告、监测报告、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房产测绘是在建设工程哪个阶段实施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3、建委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4、环保局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6、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2、国土资源局土地预审。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4、人防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2、人防进行人防设施审查。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报建登记。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以下证明材料:(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工程施工合同;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以下一般事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8)房屋测绘成果;(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测绘成果提交所需资料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须提交新建项目工程测绘资质标准的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测成果备案
1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电子文档;
2
、经审查批准新建项目工程测绘资质标准的全套建筑施工图和电子图各一套;
3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4
、共有公用面积分摊彩图;
5
、经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8
、有关商品房预售方案;
9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项目实测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扩初会议纪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地名办门牌编号图原件;
6
、地名使用批准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
8
、建筑竣工图及电子文档;
9
、交警部门出具的地下室汽车位验收意见原件;
10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14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新建房(单位或个人)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筑竣工图;
4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
、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专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复印件(校验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10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改扩建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扩建、改建、翻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6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分割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土地部门分割联系单原件;
4
、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5
、原设计施工图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图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7
、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仙桃市泽田管业有限公司地址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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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索 引 号: 011378025/2021-60828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11-08
标 题: 湖北泽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泽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6 来源: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北泽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试行)
一、单位基本情况及所申请资质等级类别
单位名称
湖北泽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民营企业
注册地址
仙桃市仙桃大道与丝宝路交汇处三丰鼎城9号楼幢1单元S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李良栋
已有资质等级类别
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地理信息数据处理(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三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30平方公里以下;1:1000比例尺,50平方公里以下;1:2000比例尺,80平方公里以下;1:5000比例尺,100平方公里以下;1:1万比例尺,200平方公里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平方公里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以下。)、市政工程测量(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与桥隧测量(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设区的市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形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教学地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子地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真三维地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专用地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请资质等级类别
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工程测量(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及以上隧道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二、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
序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备注
1
涂阳耀
男
30
2
李书超
男
36
3
吴晶
女
30
4
何业兵
男
41
5
廖珍
女
35
#为2021版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这部分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认定的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序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1
罗文明
男
34
所学专业:水利水电;职称专业:水利水电
2
刘立军
男
27
所学专业:建筑工程;职称专业:水利水电
3
李书瑾
男
53
所学专业:计算机;职称专业:计算机
三、技术装备
序号
技术装备类型和精度
技术装备品牌型号
数量
1
手持测距仪
优利德LM60e
1
2
手持测距仪
优利德LM60e
1
3
手持测距仪
优利德LM60e
1
4
手持测距仪
优利德LM60e
1
5
手持测距仪
优利德LM60e
1
5
水准仪(不低于S1级精度)
苏州一光DSZ1
1
7
GNSS接收机(不低于5mm+1ppm精度)
合众思壮G10
1
8
GNSS接收机(不低于5mm+1ppm精度)
合众思壮G10
1
9
GNSS接收机(不低于5mm+1ppm精度)
合众思壮G10
1
10
全站仪(不低于2秒级精度)
南方NTS-362R4L
1
11
全站仪(不低于2秒级精度)
南方NTS-332R4
1
12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
南方数码CASS10
1
13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
南方数码CASS10
1
14
摄影测量系统
DH-GridV1.0版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4
15
摄影测量系统
DH-GridV1.0版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4
四、体系制度要求
具体要求
申请单位情况
(填符合或不符合)
一、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符合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符合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符合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符合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符合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符合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符合
8.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符合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补充要求
1.涉密网络应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
符合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符合
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密专用产品,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保密技术防护(三合一)、漏洞扫描、计算机病毒查杀、边界安全防护和数据库安全等产品。
符合
4.软件开发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进行。
符合
5.未经单位安全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单位内部涉密测绘成果不得采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交换,应基于涉密网络操作,并进行审计。
符合
6.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应配置专人专机。专机需安装安全审计软件,进行实时审计。
符合
7.配置红黑电源。
符合
互联网地图服务补充要求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符合
二、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机构人员
1.设立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
符合
2.明确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
3.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当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
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设计、技术处理和技术总结等要求。其中简单、日常性的测绘项目可以制定《作业指导书》。
符合
5.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过程检查、最终检查、质量评定、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要求。
符合
6.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岗前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要求。
符合
7.建立健全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明确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日常管理等要求。
符合
其他
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符合
三、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机构人员
1.设立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机构。
符合
2.明确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
符合
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测绘成果接收、整理、保管、使用、销毁以及建立台账等管理要求。
符合
4.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保护制度。
符合
设施设备
5.有专门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库房,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符合
6.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专用柜架、专用数据存储设备。
符合
其他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符合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
联系方式:0728-33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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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
(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 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 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最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最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考测绘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1)、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8年可报考。
(2)、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
(3)、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报考。
(4)、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5)、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具体规定请参见国家测绘局网站重要规范性文件栏目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一文。
特别说明,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计工作时间,即获取相关学位前后的工作经历都算在内。
扩展资料
技能要求
1、 把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外形及外部重力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把握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测量技术。
3、把握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和图像图形信息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4、把握使用各种信息源设计、编制各类地图的理论与方法。
5、具有从事国家大地控制网的建立,陆地、海洋、空间精密定位与导航,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与地籍图的测绘及其信息系统的建立,各种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阶段测绘及变形监测,资源(土地、矿产、海洋等)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的基本能力。
6、认识各种测绘方针、政策和法规。
7、了解现代大地测量、现代工业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动力学、海洋测量等领域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测绘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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