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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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做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测绘单位资质审核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测绘单位资质审核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资格审查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工作。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制定。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2、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单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是法人单位或者独立建制的单位。第七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分级进行。
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者技术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同时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2、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另行处理。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甲级单位初审材料后,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第十一条 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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