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9个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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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刘志耀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办理测绘资质中介,负责全局性重要文件、材料办理测绘资质中介的起草、重要会议办理测绘资质中介的组织、 《娄底国土资源通讯》的编辑、文电、文印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 建设管理、档案、 *** 、保密、接待、计生、机关物业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办理测绘资质中介;指导全系统机关建设和办公室工作。

(二) 政策法规科

主要负责人:李建新

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代表局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 财务科

主要负责人:邹文德

研究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各项拨给专项资金、国土资源规费资金和其他事业性收入的财务管理;对土地、矿产有关规费的征收、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直属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四) 规划科

主要负责人:罗泽辉

组织研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发展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市人民 *** 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审核除各县城关镇以外的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 耕地保护科

主要负责人:吴海平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拔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申报检查验收;承办报市人民 *** 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送审工作。

(六) 建设用地科

主要负责人:方莉莉

负责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人民 *** 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事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审批;受省人民 *** 委托的县(市)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城乡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报批及临时用地、延期用地审批和管理;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七) 地籍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刘小英

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土地使用证书年检;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抵押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和权属管理,承办重大或跨县(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类、权属、面积的确认,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及维护。

(八) 地产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王国中

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核准土地储备计划、方案;代 *** 起草收购土地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土地批租、出让土地的审批;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审查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组织土地价格评估会审。负责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

(九) 矿产开发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肖楚源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办理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 *** 、出租、招标、拍卖等权属变更的审批、报批及登记;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处采矿重大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协助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

(十) 矿产资源储量科

主要负责人:李易华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本市矿产资源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零星分散矿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查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一) 地质勘查科

主要负责人:李进忠

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初步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指导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地质勘查项目立项;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 地质环境科

主要负责人:陈佳云

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境内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天然矿泉水利用的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工作及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善后处理和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监测及 *** 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辞价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送审意见;承办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的审查;组织人为地质灾害纠纷的调处和责任界定。

(十三) 测绘管理科(加挂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主要负责人:成国文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对报省审批的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和测绘人员测绘工作证进行初审;按国家规定审核市外组织、个人来娄测绘;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编制上报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则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的控制系统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服务,按规定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全省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技术咨询和测绘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按国家测绘任务登记办理规定权限的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重大测验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部测绘成果的审核认定。

(十四) 人事教育科

主要负责人:周小明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各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离退休工作和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老龄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拟订实施全局人事教育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精神文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干部职工期队伍建设及岗位教育培训。

(十五) 综合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唐春云

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优质窗口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政务中心与机关相关科室之间业务的运转、承办、交接。

(十六)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

负责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 机关党委

主要负责人:肖乐群

负责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党群工作。负责中心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培训、研讨等事项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十八) 纪检(监察)室

主要负责人:陈泽源

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全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各县市局人员选拔、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行风建设、日常考勤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全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与核查。

(十九) 执法监察支队

主要负责人:谭军

受市局委托: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地质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承办对土地、地质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协助法院对土地、地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协助司法机关对破坏耕地、低价出让土地、非法 *** 土地、非法出让和破坏矿产资源等案件的侦破工作。

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如下:

1、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须提供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本人账户。

3、可使用已有的相应托管银行的账户,但账户须是本地账户且具有个人转账功能。

4、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贷款银行应于办理产权登记前发放贷款,将贷款存入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5、交易双方特别是出卖方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扩展资料

二手房的交易流程的注意事项有以下:

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2.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 *** 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 *** 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4.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5.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 *** 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6.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 *** 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7.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8.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 *** 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的交易流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下面是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 *** 、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 职责分工,协助

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 *** ,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 *** (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七条 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九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 *** 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 、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 *** 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

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采取竞投方式确定。

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树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 *** 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承包方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严禁 *** 承包。

第二十四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建筑活动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到省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 *** 。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 *** 在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 *** ,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 *** 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指定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 *** 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

第四十三条 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二)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

(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l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上下水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7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应当贯彻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防止其损坏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五)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及外型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五十三条 建筑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建设工程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令作业者有权拒绝执行和制止,并可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二的,由县以上人民政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 *** 、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 *** 、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至2%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 *** 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 *** 、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更高罚款不超过20万元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 *** 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 *** 、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 *** 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第六十条 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由县以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业务,并可处以工程造价或费用2%至5%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建筑活动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垮塌或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逐级追究主管机关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收缴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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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企业资质

我院现有各类资质一览表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承担业务范围 发证单位 1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1.水电、水利工程

2.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 甲级 工咨甲 水电水利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 乙级 工咨甲 建筑: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公用工程(桥梁、风景园林、道路) 丙级 工咨甲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2 工程设计证书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水利行业 甲级 A133011013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专业甲级、水利行业甲级,业务范围和地区规模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市政给水排水 乙级 A233011010 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设计业务;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可以承接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中小型以下的给水排水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3 工程勘察证书(综合类) 甲级 120103-kj 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资质证书 甲级 水文证甲字第110302号 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5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资证甲字第26号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

水利部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证书 甲级 水论证甲字第03303043号 [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地热水]---[农业、水利、火电、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冶金、医药、采掘、建材、木材、食品、机械、建筑业、商饮业、服务业] 国家

水利部 7 测绘资格证书 甲级 甲测资字33001006 甲级[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变形观测、形变、精密工程、水利工程、隧道、桥梁、建筑工程测量] 乙级[大地测量:水准、三角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水下地形、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数据库、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国家

测绘局 8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监资证甲字第019号 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国家

水利部 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甲级 甲3 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国家

建设部 10 工程招标 *** 机构资格证书 甲级 甲A 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 *** 。 国家

建设部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证书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2009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材火电;农林水利;社会区域;海洋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 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 甲级 水建监资字第19970054号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 国家

水利部 13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单位 甲级 浙水建[2004]1号文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 浙江省

水利厅 14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水利、水电 甲级 建承甲字 1209号 主行业:水利水电 国家

建设部 建筑 乙级 浙建承 乙字003号 跨行业:建筑 浙江省

建设厅 15 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 勘查 甲级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国家国土资源部 设计 乙级 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危险性评估 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16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水利水电 甲级 SBJL-04/Y09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浙江省

设备监理协会 民用建筑 乙级 1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 二级 水利部水建管[2000]210号批文 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各类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国家

水利部 18 试验资质证书 二级 浙水资质第0402号 土工二级 浙江省

水利厅 19 设备监理等级证书 乙级 SJ009 中型金属结构、中型起重设备及发电电气备 国家

水利部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三级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21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

评价单位 / 承担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22 代建项目资质证书

(水利、水电专业) / 水利水电专业: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3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中介机构 / 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浙江省

财政厅 2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机构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和咨询 浙江省

水利厅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 1、承包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2、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国家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