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的制度规定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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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 ***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八条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原没有地图审图的图书重印时补办审图号?

之一条 为香港测绘资质管理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香港测绘资质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香港测绘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香港测绘资质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香港测绘资质管理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 *** 、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香港测绘资质管理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六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香港测绘资质管理

(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香港测绘资质管理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地图编制单位不得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名费。第七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印刷、出版、 *** 、销售、展示、登载香港测绘资质管理

(一)绘有国界线、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省、市、县行政区划图,跨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单位编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送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图或者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引进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行政区域内前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性地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示意地图,分别由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八条 办理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图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进口、出口地图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同时报送软盘、光盘。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图集(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销售、展示、登载前将样本(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出版公开版地图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地图出版日期、编制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非公开出版的地图注明内部地图字样;保密地图标明密级。

不得在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图号的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满后,再版地图应当载明新核发的地图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出租、出借、伪造地图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香港测绘资质管理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香港测绘资质管理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

(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第五条 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第六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第七条 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香港测绘资质管理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第十一条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 *** 单位名称。第三章 内容审查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之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